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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英文掂或者識少少法律入黎幫幫手 [打印本頁]

作者: rickytse98    時間: 7-1-2017 02:58     標題: 英文掂或者識少少法律入黎幫幫手

買呢把野係香港會唔會犯法會唔會有咩問題,又或者要申請d咩,定還是就咁買咩都唔洗?
仲有係咪模型槍?
英文唔得,又少見識,唔好意思希望各位幫幫手,多謝!
https://www.historical-firearms. ... --England-1722.html
作者: gtoray    時間: 7-1-2017 03:13

佢網頁似乎無講過係由真槍改做既閹槍
只用"replica"表示
但無詳細解釋
有位名人就試過旅遊時買入一支裝飾古董槍, 後來先知係真既黑火藥槍而差D瀨野

由於呢個網站列出既資訊不多, 所以好難講
雖然從價錢上睇, 似乎唔係由真槍改

但我相信郵購回港, 出事既機會好大
作者: mouselkm    時間: 7-1-2017 03:17

你可以打 2815 7711 海關熱線問問,但各地法律差異很大,首先是他願不願郵寄至本港做你生意...
作者: rickytse98    時間: 7-1-2017 03:24     標題: 回覆 2# 的帖子

佢地網站個底有寫呢段野,話係designed for display only,咁係咪代表係模型?
The models on this website cannot chamber or fire ammunition. They are designed for display purposes only. The models are constructed from a material unsuitable for use in a firearm. Any attempt to use this model as a firearm will cause it to explode. Medieval Weaponry assumes no responsibility from either intentional or accidental misuse of the models.
作者: rickytse98    時間: 7-1-2017 03:27     標題: 回覆 3# 的帖子

我諗住搵做代購個d,代購番黎咋…
作者: gtoray    時間: 7-1-2017 03:39

引用:
原帖由 rickytse98 於 7-1-2017 03:27 發表
我諗住搵做代購個d,代購番黎咋…
代購應該唔會做...有風險
作者: gtoray    時間: 7-1-2017 04:00

引用:
原帖由 rickytse98 於 7-1-2017 03:24 發表
佢地網站個底有寫呢段野,話係designed for display only,咁係咪代表係模型?
The models on this website cannot chamber or fire ammunition. They are designed for display purposes only. The models are con ...
字面上係
作者: FBC1    時間: 7-1-2017 04:40

可免則免,得個繁字.
作者: loveless    時間: 7-1-2017 10:06

引用:
原帖由 rickytse98 於 7-1-2017 03:24 發表
佢地網站個底有寫呢段野,話係designed for display only,咁係咪代表係模型?
The models on this website cannot chamber or fire ammunition. They are designed for display purposes only. The models are con ...
支槍係西班牙Denix廠出的, 呢類槍響香港以前連Sogo玩具部都有得賣, 但現在比較罕見.
道理上支野比水槍更安全, 非法改裝潛力係零, 但海關點睇係另一回事.
作者: FBC1    時間: 7-1-2017 12:39

引用:
原帖由 loveless 於 7-1-2017 10:06 發表


支槍係西班牙Denix廠出的, 呢類槍響香港以前連Sogo玩具部都有得賣, 但現在比較罕見.
道理上支野比水槍更安全, 非法改裝潛力係零, 但海關點睇係另一回事.
得個....煩.
作者: loveless    時間: 7-1-2017 12:57

引用:
原帖由 FBC1 於 7-1-2017 12:39 發表

得個....煩.
認同. 海關只見到一支槍狀物體, 佢(好似)冇責任或義務去為寄出者或收件者做任何測試.
正如機場入閘唔俾帶液體, 包括清水, 如果硬係要同佢拗咩水本身合唔合法, 根本係阿Q精神冇意思.
作者: sovietarmy2012    時間: 7-1-2017 13:09

ebay上一直都有得買,但佢地吾肯寄

自從911後,要求每年越來越嚴,好多店家吾肯寄,要不你承受所有風險,因為扣件沒收很常有

樓主咪搞
作者: mouselkm    時間: 7-1-2017 14:41     標題: 回覆 5# 的帖子

我買真品鏡的時候,等了5個工作天代購才落bit ,買正常物品1天內ok 回覆,畢竟走私軍火是大罪名,加上這出售公司位于英國未必肯寄,所以這古董槍外型的貨品,應該冇公司做
作者: rickytse98    時間: 7-1-2017 16:57     標題: 回覆 12# 的帖子

仲諗住買黎睇買黎擺,但你哋咁多人都話博唔過咁唔買啦,不過我真係好鍾意呢d槍,有冇人知香港會唔會有地方可以買到呢d槍?
作者: Lolanto    時間: 7-1-2017 18:10

或者你有錢請律師就無問題
作者: sovietarmy2012    時間: 7-1-2017 19:29

英加賣家會好D,但海關吾知。。。吾博好過博

樓主睇中乜槍?
作者: rickytse98    時間: 7-1-2017 19:38     標題: 回覆 16# 的帖子

個網站個d,仿古董槍,我覺得好型好正
作者: jn_jona    時間: 8-1-2017 00:17

引用:
原帖由 mouselkm 於 7-1-2017 14:41 發表
我買真品鏡的時候,等了5個工作天代購才落bit ,買正常物品1天內ok 回覆,畢竟走私軍火是大罪名,加上這出售公司位于英國未必肯寄,所以這古董槍外型的貨品,應該冇公司做
真鏡都同你落咁好野
作者: mouselkm    時間: 8-1-2017 01:12     標題: 回覆 18# 的帖子

......清楚點說是俄國外銷打獵用posp ,賣家是俄佬住在烏克蘭,而且是最basic的設計,和老廣國產的民用真品,只是倍數上分別,...
作者: jn_jona    時間: 8-1-2017 01:19

引用:
原帖由 mouselkm 於 8-1-2017 01:12 發表
......清楚點說是俄國外銷打獵用posp ,賣家是俄佬住在烏克蘭,而且是最basic的設計,和老廣國產的民用真品,只是倍數上分別,...
Icic 以為軍用級
但之前都有單周左民用鏡
作者: mouselkm    時間: 8-1-2017 01:47     標題: 回覆 20# 的帖子

可惜.......6倍固定鏡只有真品又上gbb......國產貨電池位太大太肉...二手區posp又可遇不可求 ...唯有....至於軍用級鏡...made in usa 的話,代購肯做也不用試,美國海關肯定開箱查,
作者: jn_jona    時間: 8-1-2017 01:58

引用:
原帖由 mouselkm 於 8-1-2017 01:47 發表
可惜.......6倍固定鏡只有真品又上gbb......國產貨電池位太大太肉...二手區posp又可遇不可求 ...唯有....至於軍用級鏡...made in usa 的話,代購肯做也不用試,美國海關肯定開箱查,
如果svd既話買vector optic果枝都幾靚 唔算太貴 真槍用級數
作者: mouselkm    時間: 8-1-2017 02:25     標題: 回覆 22# 的帖子

電池位和色水有明顯分別,加上3千2全包,以真品倍數鏡來說個人認為可以接受



[ 本帖最後由 mouselkm 於 8-1-2017 02:29 編輯 ]
作者: jn_jona    時間: 8-1-2017 02:35

引用:
原帖由 mouselkm 於 8-1-2017 02:25 發表
電池位和色水有明顯分別,加上3千2全包,以真品倍數鏡來說個人認為可以接受

佢果枝pso1同真pso1 色水似d
睇圖真pso1都係灰灰地 texture都好似差不多
電位有d唔同 未當唔同國家生產

本身都想砌svd gbb 但缺錢最後賣槍了事
作者: mouselkm    時間: 8-1-2017 03:06     標題: 回覆 24# 的帖子

的確,真品是個無底洞,特別是專用鏡和個別專用零件.....只有一款槍合用又沒有高質數copy ,svd是其中之一
作者: louisli    時間: 1-2-2017 22:41

代購多數唔收,因為佢地唔知道有無人講大話
引用:
原帖由 rickytse98 於 7-1-2017 03:27 發表
我諗住搵做代購個d,代購番黎咋…

作者: 48191    時間: 1-2-2017 23:28


叫個賣家出張Declaration letter,說明不能發射任何彈藥,只供Display即可....但係把刺刀瀬瀬哋嘢!

[ 本帖最後由 48191 於 2-2-2017 00:15 編輯 ]
作者: 48191    時間: 1-2-2017 23:33

還有一點,通常仿古槍會開箱睇,只要有Declaration letter,同檢查完發覺冇辦法Load火藥同子彈,通常好少有麻煩,但把刺刀就唔敢講。
作者: sovietarmy2012    時間: 2-2-2017 00:11

vector optic支鏡非常靚,其實外觀係抄PSO-1 M2...即係VSS用的400m版,但表尺就係SVD....如果無乜深入要求,可買也!

另外佢仲抄左支pso-1,係淘佬上有

都係平香港300-400

若非貧窮,我都會入
作者: type38    時間: 2-2-2017 03:14

引用:
原帖由 rickytse98 於 7-1-2017 19:38 發表
個網站個d,仿古董槍,我覺得好型好正
有玩具槍你買, 起日本見過呢把野

http://shop.ehobbyasia.com/ktw-f ... n.html#.WJIzQPl95PY
作者: derp    時間: 2-2-2017 22:36

回應樓主問題, 首先一個聲明, 呢個並非法律意見, 假如有任何人因為聽信小弟既山埃中伏, 或觸犯香港法例, 已事先聲明, 小弟亦從未表示與任何人有任何律師與客戶關係. 小弟只係以一個正常人方式去分析已有資料.

關於樓主想要支BROWN BESS MUSKET ("該支玩具"), 有關資料留意該網頁底部寫住: "The models on this website cannot chamber or fire ammunition. They are designed for display purposes only. The models are constructed from a material unsuitable for use in a firearm. Any attempt to use this model as a firearm will cause it to explode."

有關在香港擁有該支玩具
由於網頁所指該支玩具並"不能裝填或發射"任何彈藥, 邏輯上亦無可能發射任何子彈. 因此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 (香港法例第238 章)對"火器"定義, 根本唔可能係"火器", 而只能夠係"仿製火器". 因此238 章第三部大部分有關非法擁有槍械既罪行都不適用於該支玩具, 除咗第20(1) 條. 原文為:

(1) Subject to subsections (2) and (3), any person who is in possession of an imitation firearm commits an offence and is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第20(2) 同樓主情況無關. 有關既係20(3)(c):

"(3) A person does not commit an offence under subsection (1) if he satisfies the magistrate that-
...
(c) he was not in possession of the imitation firearm for a purpose dangerous to the public peace, or of committing an offence, or in circumstances likely to lead to-
(i)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 or
(ii) the possession of the imitation firearm for a purpose dangerous to the public peace,

by himself or any other person."

20(3) 既意思即係, 擁有仿製火器本身係一條罪, 但係如果擁有者能夠證明佢擁有支仿製火器並不是為咗危害公眾安寧 (例如引起公眾不安)、為咗去犯罪, 或者造成任何可以構成犯罪或會令到支仿製火器可以危害公眾安寧既情況, 咁單係擁有並不構成犯罪.

當然, 我唔係話喺乜野情況下擁有該支玩具都唔係犯法. 即係例如, 夜媽媽拎住呢支野入喺人哋屋企後花園行嚟行去, 第18、19條有可能會中. 例如參見HKSAR v Pang Ho Yin [2010] 5 HKC 131 (CACC 264/2009) 有關該案上訴人就擁有仿裝火器一項被定罪既背景事實 (該定罪與上訴無關).

而該支玩具係一支都好有歷史既槍. 任何正常人都會分到佢唔係一支比如話係AK47 類大殺傷力武器, 而明知呢支係古董. 因此如果樓主只係用既放喺屋企, 又或者只係拎去教歷史的話, 20(3)(c) 呢個條件應該唔太難滿足, 所以單係擁有, 就238 章而言, 唔係問題. 而實際上佢同槍街以前放喺度既AK, LEE ENFIELD, ETC. REPLICA 我睇唔到有乜分別.

另外值得一提既係, 該支玩具本身是否適合改裝變成火器同如果有人改裝咗佢之後佢會唔會係一支火器似乎無關係. 不論如何, 如果支槍改裝成火器 (不論會否爆炸), 238 章第21 條都適用, 而改裝者都係犯緊法.

有關該支玩具進口
其實喺238 章嚟睇, 該支玩具同一般BB 彈既 AIRSOFT 槍係無分別既. 所以我亦都睇唔到點解買返嚟會比起其他AIRSOFT 槍難. 亦由於該支玩具並不是"火器", 因此<<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 章)中有關戰略物資既罪行及<<進出口(戰略物資)規例>> (60G)亦不適用(特別參見60G 附表一 ML1 第一個附註).

所以, 就進口而言, 應該係唔會有任何潛在罪行.

手續???
至於手續, 無試過喺外國買AIRSOFT 槍. 如果有手續, 會同該支玩具一樣.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2-2-2017 22:42 編輯 ]
作者: sovietarmy2012    時間: 2-2-2017 23:26

Law霸出現了
作者: mouselkm    時間: 2-2-2017 23:43

其實事情第一步是賣方願不願意寄送到香港做你生意.否則甚麼也是空談.......
作者: derp    時間: 2-2-2017 23:55     標題: 回覆 33# 的帖子

俾樓主個網咁樣毒一毒小弟都對BROWN BESS MUSKET 有D 興趣. 只不過個網有關國際付運一部分個連結好似死咗. 可能E 下佢問啦.
作者: derp    時間: 3-2-2017 00:01

引用:
原帖由 sovietarmy2012 於 2-2-2017 23:26 發表
Law霸出現了
小弟只係打雜小薯仔蛋散一件分享下意見, 又對有歷史價值既仿真槍有興趣, 咪交流下.
作者: mouselkm    時間: 3-2-2017 00:04     標題: 回覆 34# 的帖子

真是有興趣的話,唯一方法是自行和賣方,出入境海關溝通及做法律情序,因遠在英國加私人網站及模型槍,肯定無代購做
作者: rho837    時間: 3-2-2017 00:31

好簡單, 中古火藥槍在外國好多地方都係唔須要牌照! 就連大陸都有好多地方有同類槍械存在及無槍械牌照!

但香港對此類中古火藥槍械有規管!

本人覺得! 係真正 ' REPLICA ' 槍及有證據證明都可以在港收藏! 入唔入到口就真係唔很定!

我雖然讀過法律! 但唔咪律師! 所以對於法律問題及官非! 我一定找真正法侓意見。

[ 本帖最後由 rho837 於 3-2-2017 00:33 編輯 ]
作者: loveless    時間: 3-2-2017 00:46

引用:
原帖由 jn_jona 於 8-1-2017 02:35 發表

佢果枝pso1同真pso1 色水似d
睇圖真pso1都係灰灰地 texture都好似差不多
電位有d唔同 未當唔同國家生產

本身都想砌svd gbb 但缺錢最後賣槍了事
剛巧我有你圖中o個V牌碌3-9x24
佢層深灰Crinkle漆唔厚,不算耐磨。
PSO-1初面世時其實係令面黑漆的,到70年代初期至轉為gitzo腳架用o個種crinkle漆。
電位反而係跟足NPZ 的現代PO鏡, 用1.5v AA電。

上面做對比係BelOMO的PSOP鏡,要3V推.
有對比下支老翻o的十字螺絲就加倍礙眼

圖片附件: 122017232617.jpg (3-2-2017 00:46, 108.13 KB) / 該附件被下載次數 278
http://www.wargamehk.com/cgf/attachment.php?aid=258645


作者: derp    時間: 3-2-2017 00:52

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3-2-2017 00:31 發表
好簡單, 中古火藥槍在外國好多地方都係唔須要牌照! 就連大陸都有好多地方有同類槍械存在及無槍械牌照!

但香港對此類中古火藥槍械有規管!

本人覺得! 係真正 ' REPLICA ' 槍及有證據證明都可以在港收藏! ...
好奇一問, 閣下聲稱"香港對此類中古火藥槍械有規管"(先不論樓主提供網中支槍是否"中古火藥槍械")既法律典故係源自於????
作者: derp    時間: 3-2-2017 01:01

RE 樓主: 講開有關尋找法律意見, 其實樓主如果要搵律師問, 又唔想俾錢, 其實可以試下去搵民政署同裁判署當值律師服務合辦既免費法律咨詢服務. 就我所知閣下填張表, 寫低條問題, 過大約四、五個星期民政署會有人打俾你約你見律師. 而當值律師服務喺呢度 (唔同喺裁判署 )係完全免費 -- 而就我所知嗰個律師 / 大律師亦都只係義務性質幫助閣下, 但係由於佢係以律師 / 大律師身份向你提供意見, 所以佢既意見都係會受律師 / 客戶關係規管.
作者: mouselkm    時間: 3-2-2017 01:39     標題: 回覆 40# 的帖子

其實能否出當地境也是一個問題,以下是小弟1月中的真實經歷,相信師兄們一定有進1間在18/F及惠康對面有分店的GEAR SHOP,在店中有賣COLD STEEL金屬長刀劍,剛好美國AMAZON同款有特價平很多,我問了香港海關入境無問題,但問題在美國方面,過去我成功買過night sight也是寫只寄美國本土不出口,可是這次連做開網上刀劍代購的也說無可能出境,雖然這類刀劍也是中國或台灣代工但出貨點卻是美國本土網站,最後小弟只好放棄,買一些「玩具」有時重點不是本土法律,實際上當地能否出境也是重點,所以先找當地賣方問清楚先做其它事,畢竟出入境是兩地問題.
.
作者: rho837    時間: 3-2-2017 03:04

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3-2-2017 00:52 發表


好奇一問, 閣下聲稱"香港對此類中古火藥槍械有規管"(先不論樓主提供網中支槍是否"中古火藥槍械")既法律典故係源自於????
唔清楚你講所謂法律典故係源自於...!

講真槍! 黑火藥槍械 (Black Powder Firearms), 香港牌照部唔會考慮市面上有沒有黑火藥及火㡌存在及有歴史價值古董槍械之類因素! 牌照部都會列入真槍規管內, 如要正常進入香港是必須申請'入口紙之類文件'及存放在槍房內!

以前有人從外國運一部古箽車來港展出, 架車本身出廠時包括兩支黑火藥長槍(外國以有古董槍械之類括免牌照証書), 但申報香港政府海關及警方後得知必須從正常途徑申請該槍械入境! 最後維有扣起兩支古董槍至把該車輛運來香港作展覽活動, 再別外從本地槍房租兩支拍戲槍代替。

如果係仿真槍械! 有機會入口俾海關扣押check!

就好似#2 呀公話:- #1提供網頁內有例如: 要成年人買家, 及只有口述資料冇人能親眼拿著實物看到清楚狀況, 到香港時如俾海關扣查時有必要給本地軍火專家驗證! 一半一半機會出事! 在本地網上扣買任何在外國Replica槍械駁唔過。

其實CGF係玩玩具槍地方! 任何有關真槍實彈及外國仿製/拍戲槍械等等事冝最好聯絡警察機關!

[ 本帖最後由 rho837 於 3-2-2017 09:43 編輯 ]
作者: derp    時間: 3-2-2017 09:41

DELETE DELETE, 重複POST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3-2-2017 09:42 編輯 ]
作者: derp    時間: 3-2-2017 09:42

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3-2-2017 03:04 發表
嘻嘻, 師兄可能想多了. 我只係好簡單咁問, 閣下37 樓話"香港對此類中古火藥槍械有規管"既結論喺邊個法律典故(authority)嚟. 會唔會係cap 238?
作者: derp    時間: 3-2-2017 09:48

引用:
原帖由 mouselkm 於 3-2-2017 01:39 發表
其實能否出當地境也是一個問題,以下是小弟1月中的真實經歷,相信師兄們一定有進1間在18/F及惠康對面有分店的GEAR SHOP,在店中有賣COLD STEEL金屬長刀劍,剛好美國AMAZON同款有特價平很多,我問了香港海關入境無問題,但問 ...
認同. 例如美國個ITAR 似乎比起香港管得更緊. 亦都有賣家好小心, 唔想有任何會踩界既位, 就連D 好明顯無野既物品都會唔賣外國. (即刻諗起TNVC) 當然, 始於一個肯買一個肯賣, 如果唔肯定一定要問個賣家先, 費事又要退錢, 甚至無錢退.
作者: rho837    時間: 3-2-2017 09:49

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3-2-2017 09:42 發表


嘻嘻, 師兄可能想多了. 我只係好簡單咁問, 閣下37 樓話"香港對此類中古火藥槍械有規管"既結論喺邊個法律典故(authority)嚟. 會唔會係cap 238?
我冇想多! 只係你講所謂法律典故.....是乜意思!

所有有關槍械(not limited to any replica etc.)彈藥都同CAP238範圍內有關!

其實你問咁多野都只係想知道有沒有風險寄支槍回來, 或許有冇CGF內既師兄做過同類事情! 大家成年人! 我就唔會買外國網站啲槍械! 之前有新聞都報導拉左幾條友! 及有關仿製槍械案件都拉過唔小人! 新精頭祝你好運。

[ 本帖最後由 rho837 於 3-2-2017 09:59 編輯 ]
作者: derp    時間: 3-2-2017 09:53

好.

咁想問下"中古火藥槍械"喺Cap 238 邊度有定義? 又呢個定義點樣放返落去樓主想買支槍度? 同埋如果個定義係適用的話, Cap 238 係如何規管呢支槍?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3-2-2017 09:56 編輯 ]
作者: rho837    時間: 3-2-2017 10:00

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3-2-2017 09:53 發表
好.

咁想問下"中古火藥槍械"喺Cap 238 邊度有定義? 又呢個定義點樣放返落去樓主想買支槍度? 同埋如果個定義係適用的話, Cap 238 係如何規管呢支槍?
你問警察總部啦!
作者: derp    時間: 3-2-2017 10:23

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3-2-2017 09:49 發表 其實你問咁多野都只係想知道有沒有風險寄支槍回來, 或許有冇CGF內既師兄做過同類事情! 大家成年人! 我就唔會買外國網站啲槍械! 之前有新聞都報導拉左幾條友! 及有關仿製槍械案件都拉過唔小人! 新精頭祝你好運。
師兄唔好意思, 係後來先見到原來閣下之前已經改咗個POST, 無回到呢一部份.

認同閣下話樓主同咁多位包括小弟都係成年人, 當然大家都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不過小弟亦同時見到呢個主題只係一面倒叫樓主小心 (唯一係有一位師兄叫樓主要個聲明信), 咪咁搞. 當然我明白大家都唔想話有人鍾意玩玩具而有麻煩, 既然樓主已經上咗網 -- 而唔去搵例如係當值律師服務, 又或者"打去警察總部 (/海關) 問" -- 嚟呢度問, 咁佢已經決定咗接受有機會拉上麻煩. 咁我亦只以一個正常人睇現有香港適用法律嚟去分析點解入口係有或者無風險. 亦都講得好清楚佢有一D 免費法律咨詢既途徑. 而閣下有讀過法律, 小弟相信閣下亦會明白法律所重既並非最後結論, 而係佢得到結論既方法 -- 如果要非常非常消極咁講, 對樓主既問題, 非要將個案件拎到去人大釋法都唔會有最後答案. 但係咁樣難道會令我哋唔去諗到底樓主支槍到底是否可以合法地進入香港並讓樓主擁有嗎?

而最重要係, 目前我見到除咗係一D 疑似有關既目擊者描述外(ANECDOTAL ACCOUNTS) -- 被捕者支槍係乜? 乜情況下被捕? 有否被起訴? 定罪? -- 我見唔到任何有關法律既討論會得到"樓主將會可能做既行為係犯緊法".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3-2-2017 10:25 編輯 ]
作者: loveless    時間: 3-2-2017 10:45

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3-2-2017 10:23 發表


師兄唔好意思, 係後來先見到原來閣下之前已經改咗個POST, 無回到呢一部份.

認同閣下話樓主同咁多位包括小弟都係成年人, 當然大家都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不過小弟亦同時見到呢個主題只係一面倒叫樓主小 ...
想請教其實師兄有冇响外國買過槍械相關玩具郵寄番黎香港既實際經驗?
作者: sovietarmy2012    時間: 3-2-2017 13:23

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3-2-2017 09:49 發表



我冇想多! 只係你講所謂法律典故.....是乜意思!

所有有關槍械(not limited to any replica etc.)彈藥都同CAP238範圍內有關!

其實你問咁多野都只係想知道有沒有風險寄支槍回來, 或許有冇CGF內既師兄做 ...
香港法律中好似有一句係豁免一定年期以上的中古槍,係咪有呢條既呢???

純討論,我都覺海關扣驗已經係煩事,即使法官判你赢。
作者: jacko    時間: 3-2-2017 13:25

再再再三提醒,凡事低調,勿累己累人,所有法律問題應自行詢問有關部門
作者: jacko    時間: 3-2-2017 13:27

基本上所有法律問題都無公開討論嘅意義,唔通人地話得,你照做?
作者: rho837    時間: 3-2-2017 13:53

引用:
原帖由 sovietarmy2012 於 3-2-2017 13:23 發表

香港法律中好似有一句係豁免一定年期以上的中古槍,係咪有呢條既呢???

純討論,我都覺海關扣驗已經係煩事,即使法官判你赢。
以我記得的話香港係冇豁免! 真槍就係真槍! 只係得犯法同合法兩類!

eg. 即係咁講! 你美國呀叔原本寄支玩具槍给你當生日禮物, 以為去"wall-mark"道買支.22氣槍寄给你寫住玩具, 海關CAP到再聯同警方放蛇! 你在家�埵洧儥j後就拉左! 你唔可好似學"丁蟹"咁同個官講! 一時搞錯之麻! 一定請律師啦!
作者: rho837    時間: 3-2-2017 13:55

引用:
原帖由 jacko 於 3-2-2017 13:27 發表
基本上所有法律問題都無公開討論嘅意義,唔通人地話得,你照做?
Totally agree!

我地又唔咪律師! 所以吹水野當吹水算!

eg. 我唔會問人! 喂JACK哥! 借支馬記來用一用! 去銀行駁一駁! 但係JACK哥呀! 如果失手俾差人捉到的話! 識唔識法律有邊條可以打甩呀? JACK哥話冇! 唔咪喎, 乜咁消極呀, 呀仙G話明明有辦法甩到身咼, 最多咪去人大䆁法.......

[ 本帖最後由 rho837 於 3-2-2017 14:02 編輯 ]
作者: jacko    時間: 3-2-2017 14:03

引用:
原帖由 rho837 於 3-2-2017 13:55 發表


Totally agree!

我地又唔咪律師! 所以吹水野當吹水算!
就算係律師都死啦,官點判,邊個知?律師肯幫都有排煩
作者: FBC1    時間: 3-2-2017 14:08

引用:
原帖由 jacko 於 3-2-2017 13:27 發表
基本上所有法律問題都無公開討論嘅意義,唔通人地話得,你照做?
認同.
作者: derp    時間: 3-2-2017 22:17

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3-2-2017 10:23 發表 如果要非常非常消極咁講, 對樓主既問題, 非要將個案件拎到去人大釋法都唔會有最後答案. 但係咁樣難道會令我哋唔去諗到底樓主支槍到底是否可以合法地進入香港並讓樓主擁有嗎?
我睇錯了. 對我呢個問題, 各位師兄已經答咗. 答案係會. 既然如此亦已經無再需要討論樓主既"會唔會犯法會唔會有咩問題"既問題. 浪費各位時間了. 而喺沒有任何相反立論下, 我對有關法例結論維持. 沒有補充.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3-2-2017 22:31 編輯 ]
作者: 48191    時間: 3-2-2017 23:06

師兄言重,而且這&#153219;不是見Board或上Court。輕鬆討論可也!
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3-2-2017 22:17 發表


我睇錯了. 對我呢個問題, 各位師兄已經答咗. 答案係會. 既然如此亦已經無再需要討論樓主既"會唔會犯法會唔會有咩問題"既問題. 浪費各位時間了. 而喺沒有任何相反立論下, 我對有關法例結論維持. 沒有 ...

作者: gtoray    時間: 3-2-2017 23:38

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3-2-2017 00:52 發表


好奇一問, 閣下聲稱"香港對此類中古火藥槍械有規管"(先不論樓主提供網中支槍是否"中古火藥槍械")既法律典故係源自於????
應該係咁講
香港並無對中古火藥槍械有豁免
所以依然係屬於受規管物品
作者: walther    時間: 11-2-2017 23:41

同意上面有師兄講如果有清楚文件說明支槍係冇發射能力嘅仿製槍械同埋冇任何零件係可以用係火器嘅話,應該係冇問題。我以前曾經問過海關,點樣至可以郵寄氣槍入境,佢地嘅答案都係話要有說明書講明枝槍嘅火力係低於兩焦耳就OK, 當然佢地唔會信嗮本說明書啦,有懷疑一樣會扣查。
至於有師兄話把刺刀可能有問題,暫時揾唔到條例禁止。唯一揾到嘅相關條例係武器條例,但列出嚟嘅違禁武器冇包括類似刺刀嘅嘢 :
第217章 《武器條例》 附表

違禁武器

中國式飛鏢
重力刀
重力操作鋼棒
指節套,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
附有手柄的鐵鏈
彈簧鋼棒
任何以彈簧或其他機械或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刀 (由1990年第394號法律公告增補)
任何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拳頭指縫間突出 (由1990年第394號法律公告增補)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11-2-2017 23:42 編輯 ]
作者: 48191    時間: 12-2-2017 08:43

Declaration letter:
要註明幾多蕉,加多句「...以附合香港法例」等字眼」
附上Commercial invoice
上述兩者要蓋上商家之公司印
搞掂
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11-2-2017 23:41 發表
同意上面有師兄講如果有清楚文件說明支槍係冇發射能力嘅仿製槍械同埋冇任何零件係可以用係火器嘅話,應該係冇問題。我以前曾經問過海關,點樣至可以郵寄氣槍入境,佢地嘅答案都係話要有說明書講明 ...

作者: derp    時間: 13-2-2017 15:11

重複POST, DEL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3-2-2017 15:14 編輯 ]
作者: derp    時間: 13-2-2017 15:11

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11-2-2017 23:41 發表
有關刺刀既問題, 除咗考慮<<武器條例>>外, 是否需要另外考慮<<公安條例>>有關攻擊性武器既條文?

另外, 有關<<武器條例>>實際應用有一點我想補充, 法庭似乎以狹義方式理解附表所列明既武器. 例如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蘇國豪(HCMA 294/2015, 2016 年3 月18日)一案第16 段 (中國式飛鏢與日式飛鏢不可混為一談). 因此,認同師兄既觀點, 刺刀並唔係<<武器條例>>所規管之"武器".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3-2-2017 15:13 編輯 ]
作者: sovietarmy2012    時間: 13-2-2017 15:47

中國式飛鏢與日式飛鏢不可混為一談?

尋歡兄要入天牢,亂太朗就無事
作者: derp    時間: 13-2-2017 16:01

引用:
原帖由 sovietarmy2012 於 13-2-2017 15:47 發表
中國式飛鏢與日式飛鏢不可混為一談?

尋歡兄要入天牢,亂太朗就無事
如果只係單睇<<武器條例>>, 答案似乎係無錯. 喺呢度可以引用判案書第16 段原文:

"16. 本席認為在沒有任何專家意見的證據下將日本式飛鏢和中國式飛鏢在殺傷力作比較是並不可取的做法。至於立法者為何在規管飛鏢此類武器時只針對中國式飛鏢亦不得而知。無論如何,不爭事實是本案涉及的飛鏢並不是《武器條例》中所規管的武器。"

只不過如果閣下留意蘇國豪一案(或者郭啟安暫委法官喺該案所引用既案例), 當要捉呢類比較特別少少既疑似武器時, 控方明顯唔會單靠<<武器條例>>嚟告. 所以我對walter 師兄回應都只係話"有關<<武器條例>>實際應用". 但係並不等如我認為單靠因為武器條例不適用就得到"刺刀無事"既答案. 亦因此我亦再問係咪有需要考慮到<<公安條例>>有關條文.
作者: walther    時間: 13-2-2017 19:31

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13-2-2017 15:11 發表


有關刺刀既問題, 除咗考慮外, 是否需要另外考慮有關攻擊性武器既條文?

另外, 有關實際應用有一點我想補充, 法庭似乎以狹義方式理解附表所列明既武器. 例如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蘇國豪(HCMA 294/2015, 2 ...
所有係律政處網頁揾到有關攻擊性武器嘅法例係曬呢度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 ... =%u653B%u64CA%u6027

如果管有攻擊性武器係喺私人地方並且係可以解釋到係冇犯罪意圖,應該唔係違法。嗰把刺刀好明顯係收藏品,應該可以用收藏作為管有嘅理由。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13-2-2017 19:33 編輯 ]
作者: derp    時間: 13-2-2017 20:16

引用:
原帖由 walther 於 13-2-2017 19:31 發表


所有係律政處網頁揾到有關攻擊性武器嘅法例係曬呢度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 ... =%u653B%u64CA%u6027

如果管有攻擊性武器係喺私人地方並且係可以解釋到係冇 ...
認同閣下所指在私人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先不論刺刀是否可被視為攻擊性武器)似乎香港無法例管制。只不過的對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罪行--特別係公安條例第32及33條是否需要有犯罪意圖,即到底該兩條條文是否構成嚴格責任甚或絕對責任(strict or absolute liability) 我有保留。原因係條文只提出相關行為原素,而對有關心理原素要求隻字不提。當然我亦留意到實際上有幾大可能會係有人在不知情情況下攜帶攻擊性武器,似乎實際上唔大關係。不過我要睇睇archbold 同案例先可以好確實咁俾到我既法律典據出嚟。
作者: derp    時間: 13-2-2017 20:33

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13-2-2017 20:16 發表



認同閣下所指在私人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先不論刺刀是否可被視為攻擊性武器)似乎香港無法例管制。只不過的對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罪行--特別係公安條例第32及33條是否需要有犯罪意圖,即到底該兩條條文是否構成 ...
walther 師兄. 你個理解似乎無錯. 而我既初步理解亦似乎唔正確. 兩條罪係需要犯罪者"知道"佢擁有攻擊性武器: 參見Archbold Hong Kong 2016 (手頭上無2017 版): 25-113, 原文:

"The words "has with him in any public place" in s1(1) of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ct 1953 has (sic) been held to mean "knowingly has with him in any public place" and it is for the prosecution to prove knowledge: R v Cugullere 45 Cr App R 108 CA"

所以單係擁有係不足以構成犯罪.

而如果閣下參考<<簡易治罪條例>>(Cap.228)第17條時, 亦都似乎支持<<公安條例>>相同罪行需要考慮心理原素既睇法, 原因係無可能輕d 嗰條(Cap.228) 要有心理原素, 而重d 嗰條反而唔使.

但係同時Archbold 亦提到在AG v Lau Tat-kuen [1987] HKLR 940 一案 (25-116), 香港上訴庭以條文一般含義理解 (ordinary meaning). 我未睇過Lau Tat kuen 一案. 不過似乎如果要用英國案例支持"擁有"需要犯罪者"知道"呢個講法時, 參考英國案例時要小心.

不過點都好, 喺樓主個情況, 相信到底擁有是否需要"知情"似乎只係一個學術性問題, 所以我覺得唔使再深究.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3-2-2017 20:48 編輯 ]
作者: mouselkm    時間: 13-2-2017 22:45     標題: 回覆 67# 的帖子

個人理解及觀點,很多時攻擊性武器定意是因個人背景,當時環境等定奪,每個家庭也有廚房刀,如果你用舊了交給磨刀佬磨好之後放在背包入銀行用ATM在門口被警察搜身,你左青龍右白虎有刑事記錄,和你是在街市做肉類分割技術員結果也可能有很大分別,刺刀,日本刀,開山刀這些在廣華街可以買到,A君是金融公司中層家中有2,3把刺刀,但天天發表激進言論,幾乎每晚也喝醉,和B君是保安員家中又有6,7把長兵器而且有習武,但為人和善有正常生活..兩個人文字表達上邊個較危險大家心中有數,但實際上又是否表裹如一,這些是法庭,醫生,律司等專業問題,違禁武器是一定出事因明文已出,刺刀等灰色地帶就交給專業專家就當時情況討論.因此我覺得關於灰色地帶中可以不可以是人人不同,只是你不可以避免意外發生,但可以減低風險.家中有3,4把真品我覺得合理,但10,11,12把把開刃又MAKE IN CHINA,你信不信是收藏?
作者: 48191    時間: 13-2-2017 23:14

而家樓主個Case冇去到咁極端啩?
唔好嚇親人哋先。
引用:
原帖由 mouselkm 於 13-2-2017 22:45 發表
個人理解及觀點,很多時攻擊性武器定意是因個人背景,當時環境等定奪,每個家庭也有廚房刀,如果你用舊了交給磨刀佬磨好之後放在背包入銀行用ATM在門口被警察搜身,你左青龍右白虎有刑事記錄,和你是在街市做肉類分割技術 ...
[ 本帖最後由 48191 於 13-2-2017 23:15 編輯 ]
作者: mouselkm    時間: 13-2-2017 23:58     標題: 回覆 71# 的帖子

放心,我只是想說文字法律不是一定,是否攻擊性武器應找專業專家就當時情況討論.不要假設在家收藏一定無事,金屬利刃交收後最好直接回家避免誤會,和不要多到開倉的善意信息,故用極端例子說明
作者: watkai    時間: 14-2-2017 03:20

引用:
原帖由 sovietarmy2012 於 13-2-2017 15:47 發表
中國式飛鏢與日式飛鏢不可混為一談?

尋歡兄要入天牢,亂太朗就無事
中國式飛鏢?小李飛刀?
作者: walther    時間: 14-2-2017 08:41

引用:
原帖由 watkai 於 14-2-2017 03:20 發表

中國式飛鏢?小李飛刀?
立法嘅人應該係睇得武俠小說多,以為中國式暗器(飛鏢)嘅威力真係小說講咁勁. 其實點樣界定係咪"中國式" ? 睇武俠小說成日提到嘅"兵器譜" ? 其實現實世界有冇本咁嘅嘢 ?
作者: sovietarmy2012    時間: 14-2-2017 11:40

英佬可能係新界俾村民扔過掛。。。。
作者: derp    時間: 16-2-2017 14:07

引用:
原帖由 mouselkm 於 13-2-2017 22:45 發表
個人理解及觀點,很多時攻擊性武器定意是因個人背景,當時環境等定奪,每個家庭也有廚房刀,如果你用舊了交給磨刀佬磨好之後放在背包入銀行用ATM在門口被警察搜身,你左青龍右白虎有刑事記錄,和你是在街市做肉類分割技術 ...
Archbold 2017, 25-118:

"(c) offensive weapon

Section 2 of the Public Order Ordinance defines "offensive weapon" as:

"any article made, or adapted for use, or suitable, for causing injury to the person, or intended by the person having it in his possession or under his control for such use by him or by some other person."

This definition envisages four categories of weapons; articles made, or adapted for use, or suitable for causing injury to the person or intended for causing injury to the person.

[... a case reference to the effect that, where the defendant is charged with s.17 of the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Cap.228), references were made to s.33 of the Public Order Ordinance (Cap.245)]"

ibid, 25-119:

"OFFENSIVE PER SE

In R v Simpson (C) 78 Cr App R 115, Ca, Lord Lane (considering the definition of offensive weapon in s1(4) of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ct 1953) gave as instances of weapons offensive per se a bayonet, a stiletto or a handgun. A police truncheon has been held to be offensive per se: Houghton v Chief Constable of Greater Manchester 84 Cr App R 319, CA (Civ Div). So have a swordstick (Davis v Alexander 54 Cr App R 398, DC; R v Butler [1988] Crim L R 696, CA), and a rice-flail (Corpus v PP [1989] Crim L R 588 DC, but it does not appear that theree was full argument on this issue; a genuine rice-flail is not made for causing injury: see the commentary of Sir John Smith QC)"

只就到底刺刀是否"攻擊性武器", 我諗需要首先考慮公安條例第二條就"攻擊性武器"既定義. 正如Archbold 作者所言, 條例中定義可以分為4 類: "本身就係為咗傷人而製造", "為咗傷人改裝而成", "某人為咗要傷人而擁有既物品", 或"某人為咗要傷人而控制既物品".

而25-119 段提到, 就第一個定義而言, 英國上訴庭一個案例指, "刺刀"正正係其中一個例子. 而呢類事實性既例子,雖然我懶無搵案例, 但係好難會見到有法庭話呢個講法係錯.




當然, 考慮公安條例與及簡易治罪條例時, 只單因為刺刀係攻擊性武器都唔等如即刻就中. 例如: 擁有未必不等如公安條例中"has with him", 到底是否"public place", 又到底是否"with intent" (簡易治罪條例第17 條), 亦都需要考慮.


另外亦值得考慮既係, 樓主想搵嗰支"刺刀"到底係咪"刺刀"? 定係一支"刺刀模型" -- 亦因此唔可以話係"為咗傷人而製造"? 個概念就好似我有一架1:1 既法拉利模型, 但係架野又係唔係法拉利? 呢個似乎需要多D 資料 (而該網站上沒有): 支"刺刀"用乜嚟造, 殺傷力有幾大, 之類.


因此, 我部份認同閣下指到底一件物件是否攻擊性要睇背景, 不過我會補充, 呢個背景, 在第一及第二個定義上, 與擁有者當時心態無關, 反而需要睇嗰件野本身客觀作用 (即係例如我可以拎把刺刀嚟做打窿機, 不過始終佢都係一件為咗傷人而製造既物品).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6-2-2017 14:28 編輯 ]
作者: 48191    時間: 16-2-2017 16:07

純粹討論:假如啫!
如果我家庭背景良好,受過高等教育,無犯罪紀錄。咁我響屋企藏有一把Rambo開山刀,而因為貪玩,純粹用嚟切身其士橙食,咁算唔算藏有攻擊性武器?
引用:
原帖由 derp 於 16-2-2017 14:07 發表


Archbold 2017, 25-118:

"(c) offensive weapon

Section 2 of the Public Order Ordinance defines "offensive weapon" as:

"any article made, or adapted for use, or suitable, for causing injury  ...

作者: derp    時間: 16-2-2017 18:51

引用:
原帖由 48191 於 16-2-2017 16:07 發表
純粹討論:假如啫!
如果我家庭背景良好,受過高等教育,無犯罪紀錄。咁我響屋企藏有一把Rambo開山刀,而因為貪玩,純粹用嚟切身其士橙食,咁算唔算藏有攻擊性武器?
我會咁睇. 公安條例(同簡易治罪條例, 因為有原訟庭上訴案例(HKSAR v Lo Kok Leong, HCMA 167/2006), 其中杜麗冰暫委法官(時任),以公安條例對"攻擊性武器"定義理解簡易治罪條例第17 條)將攻擊性武器定性為4 種定義 (見閣下引用我之前個POST)). 就"開山刀"而言, 第一同第二個比較客觀既準則 -- 即到底該把刀是否為傷人而製造或改裝而成 -- 似乎不適用, 原因係開山刀原意就係設計嚟開路, 雖然佢可以傷到人, 但係就第一同第二個準則而言, 唔可以夾硬講成佢設計嚟就係要傷人. 個情況同刺刀有D 唔同. 就好似我俾出嚟用刺刀做打窿機既例子咁, 刺刀係為咗要傷人/殺人而設計, 因此本身已經係攻擊性武器, 唔可以話因為我用佢嚟做打窿機所以就唔係攻擊性.

有機會中既係第三及第四個準則, 即到底擁有者是否為咗要傷人而擁有把開山刀. 呢個係當時擁有者既心態問題, 就會有閣下提出嗰種可能性: 即係客觀上, 個人只係拎把刀切生果. 當然心理原素已經唔符合, 亦因此唔係"攻擊性".

會有問題既係, 如果個人係拎住把刀諗住切生果, 點知有個路人甲見到, 好驚, 個問題就會變成證據上, 可唔可以係因為路人甲驚, 所以就話個擁有者"拎住佢有意圖傷人"呢. 呢個實際執法及在司法程序中, 都要睇返當時個環境, 就正如mouselkm 師兄所言, 要睇返擁有者成個背景. 如果我喺屋企收埋一把開山刀, 但係我係行山者, 又或者我係清潔公司除草既, 咁有把開山刀亦都"好合邏輯, 好合常理"既. 相反, 如果我係喺屋企收埋幾十把開山刀, 又成日有D 黑社會份子上嚟既, 就似乎傾向呢個係一個黑社會"武器庫" (亦因此根本D 刀係用嚟開片, 傷人) 既機會就會大咗.

不過只就閣下提供既資料, 個答案係唔會, 原因係根本無證據證明到擁有者想用把刀嚟傷人.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6-2-2017 18:53 編輯 ]
作者: derp    時間: 16-2-2017 19:10

就擁有者背景方面, 可能要講多少少.

其實審訊期間, 一般除非係喺關乎誠實既案件中打證人可信性, 如果唔係都唔會將被告是否有案底揚出嚟 (除非被告揚控方證人先, 又或者佢法律代表受指示要揚出嚟 ). 而法庭亦唔會因為佢有案底而有任何不利既結論. 通常去到定罪後, 求情先會講呢樣野.

而佢學歷亦一樣. 佢係咪有個PHD 同佢拎把開山刀去做乜, 至少就已有資料, 都睇唔到關係喺邊. 雖然辯方主問可以講, 不過我暫時睇唔到講嚟做乜.

較有關係既係: 佢係乜野情況下持有把刀, 佢職業/愛好等等是否能為佢擁有把刀提供合理解釋? 當時係點發現佢有把刀? 容唔容易一下拎到出嚟?

呢D 當時背景既野, 比起人格證供(character evidence) 似乎更有關係.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6-2-2017 19:11 編輯 ]
作者: mouselkm    時間: 16-2-2017 20:38

....個人作風君子不立危牆下,預期被落案上庭用法律解釋事情,不如自己小心點,你可以先用ATM,做好要做的事最後再拿刀,但出了事落不落案就是警方的事,有沒有嚴重病精神記錄,背境如何,我相信是重點考慮,不能單單引用法庭公布的公開資料完全解釋,我覺得玩玩具玩到上差館有手尾跟已是衰左,這是我的重點和底線,阿sir不會見到你背包有把廚刀就立刻call車,又或者無故有搜查令反轉你屋企,所以我認為討論重點是如何低調和即場合理解釋,不是上庭時的法律引用.
作者: derp    時間: 16-2-2017 22:09

引用:
原帖由 mouselkm 於 16-2-2017 20:38 發表
....個人作風君子不立危牆下,預期被落案上庭用法律解釋事情,不如自己小心點,你可以先用ATM,做好要做的事最後再拿刀,但出了事落不落案就是警方的事,有沒有嚴重病精神記錄,背境如何,我相信是重點考慮,不能單單引用法庭 ...
我理解閣下意思係執法者喺執法及或調查時, 會考慮到對方既背景資料, 而呢D 包括對方家底, 有沒有"底", 又或者對方個樣之類?

很遺憾地, 我明白閣下對香港執法機關既印象. 香港執法機構在一般人眼中並非"法律假定無罪", 而係有乜野上法庭講. 最近讀緊一個1996 年既研究, 似乎到今日都依然係事實:

"不少被訪者面對與他們素未謀面又沒有利害關係的訪問員表示自己的控罪是失實的, 認為令他們無辜被控的原因, 是被警務人員捏造罪證和以威迫利誘手法令其認罪, 表示實則絕無其事, 他們推測是警務人員本身為領功和弄權而製造出來的案件. 他們述說的事件經歷都是從街上被截停而開始的, 而對自己偏偏被選中的原因解釋為外貌衣著較誇張、被截查時以爭辯或緘默方式挑戰警務人員的權威、被知悉曾有案底而遭針對......等, 甚至有被訪者到審訊完畢也表示不明所以......"
(香港青年協會, "邁向公義: 被提控青少年在司法過程中的經歷", 1996 年11 月, 第43頁)

而如果睇下執法機關既檢控既證供, 亦都唔會知得太多. 好多時只會見到"[D]PCXXXXX 某時在某地看見某人形跡可疑, 於是上前截查". 因為<<警隊條例>>只要求警員主觀覺得個人有可疑就可以截停及查問 (第54 條). 但係其實後面點嚟, 可能係已經被執法機關釘咗好耐, 又或者有針. 大家心照. 更甚者, 由於警察係有資料庫, 一call 上去就會知道個人係咪有底或者有無warrant. 而有底, 到底會唔會令警員覺得個人更有可疑, 要問返個警員先知.

因此, 雖然我唔係執法人員, 唔識亦唔應該公開執法人員調查既方法, 只不過好一般咁講, 我同意閣下話執法人員選擇是否再找一個人麻煩時, 好遺憾地, 個人既"背景"似乎好有關係.

[ 本帖最後由 derp 於 16-2-2017 22:19 編輯 ]
作者: mouselkm    時間: 16-2-2017 23:56     標題: 回覆 81# 的帖子

的確如此,背境這是跟一世,但我相信今天香港警方是專業,一級一級嚴格管理,法證科技先進,正常情況下不會用自己前途砌生豬肉強行落案,而且法官等會看各種證據,至於有乜野上法庭講,我覺得正因為香港有法律精神才上庭公開講,不會私底下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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