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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過氣條例 [打印本頁]

作者: Rager    時間: 29-6-2008 23:23     標題: 過氣條例

引用: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N/A 條: 3 條文標題: 叛逆性質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意圖達到以下任何目的,即 ─
(a) 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b) 在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境內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 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或
(c) 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
並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848 c.12 s.3 U.K.〕
(2) 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經證實的作為足以構成第 2 條所指的叛逆,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但被裁定本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或罪名不成立的人,以後不得根據相同事實就第 2 條所指的叛逆被檢控。 〔比照 1848 c.12 s.7 U.K.〕
早就應該向1/7/1997廢除
點可能仲出現
咁搞法咪有好多人比人入罪?
真係搞笑
作者: gtoray    時間: 29-6-2008 23:27

仲有好好好好好多過氣條例
作者: Rager    時間: 29-6-2008 23:28

但係有無人quote呢條野先係問題
作者: hmstalent    時間: 29-6-2008 23:30

幾有趣
作者: Royal_9413    時間: 29-6-2008 23:31

英軍條例都廢左啦
作者: gd1893    時間: 29-6-2008 23:39

樓主睇漏左一條好重要既法例...
香港法例第2601章 - 香港回歸條例

其實一切應做既野都做左架喇
無可能幾千條法例,逐條逐條咁執架嘛...對嗎?


章:
2601標題:香港回歸條例憲報編號:110 of 1997
條:17條文標題:現有文書版本日期:01/07/1997



向任何人賦予權利或施加責任的文書(包括令狀及傳票),如是以官方或英女皇名義發出或代表官方或英女皇發出或是由公職人員發出的,須於199771日及之後繼續有效,而如情況要求,須當作以特區政府的名義發出或代表特區政府發出或是由特區的相應公職人員(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的。


章:2601標題:香港回歸條例憲報編號:110 of 1997
條:6條文標題:加入附表版本日期:01/07/1997


《釋義及通則條例》(1)現予修訂,加入─

“附表8

[2A(3)]


原有法律中的字和詞句在1997
71日及之後的解釋


5. 對名稱中包含“皇家”一詞的政府機構的提述,須─
引用:
原帖由 Rager 於 29-6-2008 23:23 發表

早就應該向1/7/1997廢除
點可能仲出現
咁搞法咪有好多人比人入罪?
真係搞笑
[ 本帖最後由 gd1893 於 29-6-2008 23:41 編輯 ]
作者: gtoray    時間: 29-6-2008 23:46

引用:
原帖由 gd1893 於 29-6-2008 23:39 發表
樓主睇漏左一條好重要既法例...
香港法例第2601章 - 香港回歸條例

其實一切應做既野都做左架喇
無可能幾千條法例,逐條逐條咁執架嘛...對嗎?


章:
2601標題:香港回歸條例憲報編號:110 of 1997條: ...
good ~
作者: saikeung23    時間: 30-6-2008 15:32

引用:
原帖由 gd1893 於 29-6-2008 23:39 發表
樓主睇漏左一條好重要既法例...
香港法例第2601章 - 香港回歸條例

其實一切應做既野都做左架喇
無可能幾千條法例,逐條逐條咁執架嘛...對嗎?


章:
2601標題:香港回歸條例憲報編號:110 of 1997條: ...
yes..good job
作者: Rager    時間: 30-6-2008 15:48

但係唔係應該以條例不合時宜為由而廢除既咩?
作者: gd1893    時間: 30-6-2008 16:01

不合時宜?
點會?

就咁以Cap.200 S3(b)同(c)兩條黎睇,
回歸之後再改埋稱號,叛國罪
作者: Rager    時間: 30-6-2008 16:07

[quote]原帖由 gd1893 於 30-6-2008 16:01 發表
不合時宜?
點會?

就咁以Cap.200 S3(b)同(c)兩條黎睇,
回歸之後再改埋稱號,叛國罪
作者: gd1893    時間: 1-7-2008 01:26

都可以咁講。

x x x

係香港回歸條例既「詳題」入面,
其實已經寫得好清楚佢既立法原意。

就係為左延續適用於特區既殖民地法例,
而將一切不適用於特區法例既字詞,由呢條法例一次過去修訂,
避免出現法律真空同埋不必要既訴訟。

值得留意既係,香港回歸條例,原則上並唔係2601章黎既...
比2601呢個章號佢,純粹係為左方便個系統既使用遮。
引用:
原帖由 Rager 於 30-6-2008 16:07 發表

原來係咁
者Cap. 2601 S7/S16係將女皇等等的稱號改番做回歸後適用?
好似HM改做PRC咁?

作者: MS    時間: 2-7-2008 02:52     標題: 回復 7# 的帖子

講多無謂睇下把劍刻住セ香港紀律部隊班帶隊高官把劍刻住E"R點解呢?

[ 本帖最後由 mswong 於 2-7-2008 03: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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