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在香港境內能合法持有的真品

在香港境內能合法持有的真品

gas tube
gas block
trigger pin
buffer tube
buffer
buffer spring
muzzle
receiver pin
magzine release
forward assist
dust cover
charging handle

以上部位哪些屬於得以合法持有與進口?

1 個讚好! TOP

"進口"同"擁有"係受唔同法例限制

"進口"係受第 60G章 《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限制. 法例入面既附表1 詳細定義何謂"戰略物品". 相關段落係 :
20毫米口徑以下的光膛武器、12.7毫米口徑(0.5吋口徑)或12.7毫米口徑以下的其他槍械及自動化武器及配件,以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a)來福槍、卡賓槍、轉輪手槍、手槍、自動手槍及機槍;
師兄列舉既所有東西好多都屬於附表1定義下既槍械零件或配件, 進口一定要海關批准

一旦成功進口, "擁有"係受香港法例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限制, 條例話任何人不得無牌藏有槍械, 槍械定義既其中一項係咁寫 :
(h)用作或擬用作供以上各段範圍內任何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
師兄列舉既東西是否屬於發射投射物的元件可以自行判斷.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29-6-2019 09:49 編輯 ]

TOP

那照這樣說來,
即是不得擁有了!

不知有無在境內持有一些附件被找麻煩的案例?

TOP

引用:
原帖由 sunytwtp 於 29-6-2019 09:48 發表
那照這樣說來,
即是不得擁有了!

不知有無在境內持有一些附件被找麻煩的案例?
曾經有人係外國訂購氣槍零件包括槍管同槍身, 俾郵局照到, 警察上去佢 office 同屋企搜查, 搜唔到嘢, 佢冇被拘捕, 但件嘢就被送槍械鑒證科檢驗, 兩個月後俾返佢, 估計係因為無法證明枝槍組成後火力大於兩焦耳.
雖然最後冇事, 但條友已經嚇餐死.

[ 本帖最後由 walther 於 29-6-2019 10:00 編輯 ]

TOP

法例包括很多沒細例的,其中一定義是任何可用於槍械上的零件,包括螺絲、彈弓在內,其實玩啫唔洗用珍品,好多商品做得靚過珍野,犯不著以身試法。
http://www.bggd.com/bbs/home.php?mod=space&uid=8895

TOP

今時今日呢個時勢, ching你都咪諗, 訂粒彈珠都可能上門拉人...

TOP

我相信無人答到師兄你,呢d珍品雖然無攻擊性,但都係戰略物資。你身上既任何物件,簡單如泳鏡口罩,差人只要口講一聲「懷疑可作犯罪用途」,已經可以拉你返差館,律政署告唔告係另一回事。依家警權無限大,形同軍閥,你自己小心啦。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