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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藏有仿製槍械」咩意思?

以下不是法律意見,只是個人理解:

其實所有類似槍的東西都可以當是仿製火器,
而法律上,仿真槍火力 2J 以上的定義是「槍械」,無牌管有已經違法。

然而仿製火器管有都是犯法,可判2 年監禁,但有「例外情況」
條文如下:

20.仿製火器的管有
(1)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管有仿製火器,即屬犯罪,可處監禁2年。
(2)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3)任何人如能令裁判官信納以下事項,即不算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 ——
(a)在有關時間他的年齡在15歲以下;或
(b)他是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經營仿製火器的人並以此身分管有仿製火器,或他是以該經營人的受僱人的身分而在執行該人的真誠及合法的指示時管有仿製火器;或
(c)他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並不會危害公眾安寧而他管有仿製火器亦非以犯罪為目的,或他管有仿製火器的情況並非相當可能令致其本人或他人 ——
(i)犯罪;或
(ii)管有仿製火器的目的會危害公眾安寧。

(4)未徵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出檢控,但本款並不阻止就任何該等罪行而逮捕或發出手令逮捕任何人。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換言之,管有仿製槍是犯法的,但你可以證明你管有的目的不是為著犯罪或危害公眾安寧,達到這一個「除非」的條件,那便不算犯法。
反過來說,即是控方要證明你持有仿真槍是意圖犯罪或危害公眾安寧,才可以判定犯法。
因此在家中收藏或把玩,或在WARGAME 場中把玩也是合法的。

因此很時牽涉這些「仿真槍」的案件,庭上往往會提及當事人的動機或場合,或當時行為,因為這是會影響此條文是否成立的考慮因素。

[ 本帖最後由 Dave 於 24-7-2020 15:43 編輯 ]
原創小說:黑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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