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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 政府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諮詢公眾4星期

個人見解而已:

機匣 槍管 槍膛 bolt 槍身 本身我哋普通玩家都用唔到
發射組件就更加一開始就唔得
影響大的 就咁睇明文寫明o既組件 AR尾通好可能收得檔
平時見得最多的AK/Magpul grip/stock都無寫禁 骨亦都無寫禁
西呀 pin仔 零件仔亦無包 個人最擔心嘅鏡/燈都唔包
至於MP5/G3下身類 其實本身已經踩界 宜家寫明都只係再無灰色走
應該對外觀有追求o既大家影響唔會話好大

Dave兄所講o既管有分別我就唔識判 但提到要寛限期內登記可能真係有此意

希望大家玩玩具平平安安 開開心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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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見到有人吹緊風 立完法水彈槍都無得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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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queen 於 18-2-2021 10:35 發表

條修訂建議3.2就寫「但只有當相關元件有能力被用作火器3的一部份」,而注釋3就寫明「根據條例第2(1)條,「火器」指「任何種類致命的身管武器,該類武器可發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

而3.3就寫「經修訂後,控 ...
法例永遠係從最闊嘅方向寫
調轉頭諗 佢唔咁寫又可以點寫?
槍械(但不包含過2J之玩具槍/仿真槍)? 咁點樣定義玩具槍?咩牌子?咩價位?咩物料?
2J唔係淨係指我哋啲玩具槍 3D print出黎 用水喉通整 總之2J就係界線
如果佢唔套用以前嘅定義 再立新定義又會引起矛盾
以人嘅惰性同怕事本質 立一條新法 當然唔想又走多次程序改埋條舊法
更何況舊法有佢存在原因 等佢可以捉到2J以上 同土炮製作

同埋留意番今次立法原意 劍指真.真槍件 而唔係我哋玩具過2J之後嘅假.真槍件
法例使用方法偏離立法原意好可能從第一刻開始已經告唔入
難道真係會拎住隻波箱或者gas bolt或者隻匣告真槍件?上咗新聞 律政司被人笑死先
因為法官都知 法律永遠係最大限度去包圍 但唔代表適用於所有情況
好似遊蕩罪 你係條街度行 有人睇你唔順眼話你引起不安
其實都可以拉你告你 但有無人因為樣衰 或者係街無目的閒逛就被告?
不誠實使用電腦都係大包圍 試過用黎告偷拍 結果都可以唔成功

如果以師兄話laser pointer係攻擊性武器,其實有合理解釋
眾所週知laser唔能夠亂射 laser上面都有警告 必定唔能夠射眼可致盲
就偏偏用支laser射眼 即係立意要造成傷害 咁何解又不可以係攻擊性武器?
菜刀平時都係切菜 但使用不當 都一樣係攻擊性武器

個人意見 反而更擔心玩具同真鐵太似嘅問題
VFC HK長槍系列基本上就係真數 咁VFC隻MP5/G3下身/尾托點計?
WE/VFC/GHK條真數AR尾通又點計?

[ 本帖最後由 sam524 於 18-2-2021 11: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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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ogjumpjump 於 18-2-2021 11:43 發表


犯咗法國安就唔會當你係正常人唔捉你啦.. 小心D啦, 咪大安旨恴, T2除咗槍友睇, 仲有好多好人睇架.
乜國安會無資源嗎? 間唔中都要捉幾件見下記者, 叫D市民聽話D
講真槍原件修例又去到關國安法事,咁有咩唔關國安法事?

[ 本帖最後由 sam524 於 18-2-2021 12: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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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ave 於 18-2-2021 14:30 發表


電筒護木應該沒影響

珍下身應該危危乎。

尾托其實應該不在新例規範之列。
圖示中有一個零件叫 BREECH BLOCK , 其實不等同尾通和尾托,中文可以叫做「炮閂」,
是非自動槍械用來閉鎖彈藥在槍膛的零件,功 ...
正常黎講mp5尾托同尾通都唔叫breech block
不過佢後面有個延伸解讀 “ 或 用以容載槍膛尾部排出的壓力的其他裝置”
佢咁定義法尾通同mp5尾托都可以算係“容載槍膛尾部排出的壓力的其他裝置”
當然mp5尾托/ar尾通同breech block/bolt face所面對嘅壓力同作用完全唔同啦 但佢都寫得好空泛
槍膛尾部排出的壓力 推郁bolt同bolt carrier, 再撞落尾托/尾通, 咁都可以叫容載壓力呀
無左尾通/尾托同彈弓頂住Bolt (carrier) 咁又算唔算容載到壓力?

[ 本帖最後由 sam524 於 18-2-2021 15: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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