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177A
標題: 人事登記規例
憲報編號: 9 of 2003
條: 11
條文標題: 攜帶及出示身分證的責任
版本日期: 12/05/2003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憲報刊登命令,規定每一個人,或規定在該命令所指明的界別或類別中的每一個人,須在命令所指明的地區或地方、場合或情況下,或須為命令所指明的目的攜帶其身分證。 (1979年第176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71號第3條)
(2) 在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有效期內,獲警務處處長為此目的而授權的人或某一界別的成員,以及警務人員、入境事務隊成員在穿制服時或在出示授權證明後(如需要的話),可規定命令所指的人在被要求下出示其身分證,以供查閱。 (1979年第176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63號法律公告)
(2A) 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規定必須攜帶身分證的人,如根據本條規定在被要求下須出示身分證而未有照辦,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年 。 (1979年第176號法律公告;1980年第301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25號法律公告)
(3) 為識別起見,警務人員或獲上述授權的人,在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有效期內,可隨時套取他相信年齡是11歲或以上的人的2隻手指的指紋及取得其親筆簽署(如該人能書寫的話);而根據本條規定須簽署及套取指紋的人,須遵循一切為取得指紋及簽署而合理必需的步驟。 (1973年第158號法律公告;2003年第9號第12條)
++++++++++++++
其實基本上, 出街帶身份證好平常, 但係師兄去玩風帆應該得條泳褲, 你可以收去邊先得假? 佢地要check你, 都唔會問你會唔會係收係泳褲�堶控�...
不過如果真係強烈要求要check你身份証, 我諗多數會同師兄你一齊去你收藏身份證ga地方, 唔會立即就坐花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