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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週年紀念摺刀收刀區

一把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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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toray 於 21-8-2013 16:21 發表
各位已訂刀之版友注意:
請留意閣下早前提供之email是否有效之聯絡電郵,因為郵政局新服務將以電郵發送未能成功派遞之郵局領件信
即係已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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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收到分享下中咗咩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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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到,中咗30/100
我都明白點解會開到出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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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2slow 於 30-8-2013 08:57 發表


呀公, 請問會send去邊個email呀? 我連email都無既   
之前呀公PM問你果個email!!!

[ 本帖最後由 ka911007 於 30-8-2013 10: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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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車神勇 於 9-9-2013 01:06 發表
其實帶呢把刀出街有冇問題?
睇返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


第228章《公安條例》第33條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可按第(2)款指明的方式判處刑罰。 (由1978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你可以上http://www.legislation.gov.hk/睇返D條例!!

例如帶刀行山,係用來迷途時自救,都係一個合理的理由,不過最後係睇下有無警察信唔信呢個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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