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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出門 恕不退換 香港
在香港,「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的告示並非萬能,不能作為商戶逃避責任的絕對護身符。根據香港法例第26章《貨品售賣條例》,若貨品有損壞、品質不符或貨不對辦,即使有此告示,消費者仍有權要求換貨或退款。商戶若售賣瑕疵品,無法藉此條款免責。
The Duty Lawyer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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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相關的法律和消費者權益細節:
法例保障: 根據《貨品售賣條例》,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必須具備可商售品質、符合用途及與描述相符。若違反這些條件,商戶必須負責。
「出門」定義: 若商品本身有損壞或不妥,消費者有權要求更換或退款。但若是消費者因個人原因改變主意(不喜歡、買錯款式),店舖則有權拒絕。
法律效力: 若商品有缺陷,商戶企圖用「貨物出門,恕不退換」條款來免除法律責任,通常會被視為不公平合理,在法律上可能被裁定無效。
消費建議: 購買時最好當場檢查貨品。如果不幸遇到糾紛,可尋求 消費者委員會 (消委會) 協助,投訴熱線:2929 2222。
The Duty Lawyer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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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只要貨品存在本身質素問題,「貨物出門,恕不退換」並不成立。
咩年代仲可以開設黑暗條款有問題仍然無需負責任又屈客咁寸?

咪又係以前年代一樣,蝦d客怕麻煩唔投訴追討,唔識上網求助,唔識法例,純分享不愉快購物心德,祝大家好運,拒絕以黑暗條款有問題仍然不負責任商店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 ... category=commer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