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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士拉扒」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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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eoprotex 於 3-7-2018 19:10 發表
控方如何證實伸出窗果枝係槍管而唔係鑊鏟柄呢?
淨係呢個point已經上唔到庭啦
有人見到報警,即有人證,除非報案人「龜縮」或落口供時前言不搭後語。否則初步證據成立。
另外,如果報案人聲稱懂得分辨鐵通同槍管外形,甚至話見慣槍械外形(例如這裡各位),上到庭就算辯方用「鑊鏟柄」論來挑機,勝負都係55波。
如果枝槍有消焰器或滅聲器,而證人又能指出其特徵,咁就證據成立。
法律D野,不是簡單的你窒我,我窒你的爛仔鬧交。

[ 本帖最後由 c6250 於 4-7-2018 00: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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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48191 於 4-7-2018 00:46 發表
其實冇相睇,又唔知佢係有火帽定乜,單憑響度齋Up,就真係好難判斷邊個講得啱,因為大家並唔響現場。唯有等睇佢上Court個官信邊個比較實在。
這裡是吹水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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