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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先構成 [管有仿製槍械]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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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次係LZ附近比阿sir查,轉頭下禮拜係LZ打game撞到同一個阿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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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係單睇媒體報導, 又或者只係單從個人經驗去評論執法者是否有任意執法、恣意認定既情況似乎都有欠公允. 媒體係為讀者而生, 講讀者想聽既(近)事實. 同理, 個人經驗可能會係執法者行為既一個片面, 亦不知執法者依據既事實, 只因為一次執法有快, 有慢, 有野唔岩心水, 都難以得到執法者有任意行為既結論.

我呢度只會講警察, 因為最經常係街STOP & SEARCH 同拘捕既就係警察. 就警察搜身既權力既使用, 警察通例第44 章, 44-05 有提到. 該章提到要點樣做搜身. 只不過通例無提既係"合理懷疑"既準則. 而警察行使警隊條例第50-54條既權力時亦唔需要即時向受查人交待佢行使權力既客觀事實 (即係例如舉個好極端既例子, 飛虎隊拉緊個持機關槍嫌犯, 會唔會要同佢講, 我見到你支機關槍, 我思疑你打算犯案, 所以依家要拉你...). 因此係一D 無咁極端既例子, 受查人 / 嫌人覺得警察有任意認定既觀感係可以理解 -- 只不過可理解並不等如係一個合理既結論.

而西方國家執法部門、學術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 係會做研究關於犯罪分析 (criminal profiling) 與及執法者使用某些特質作為快速決定進一步行動. 而甚至呢D 研究影響到流行文化裡面會有種講法話因為係黑皮膚所以有罪. 執法者點樣以某些既定特質(例如膚色, 年齡)決定進一步行動, 甚或對執法者因而產生既認知偏誤係一個好有趣既課題. 甚至美國好出名既SIMPSON 一案, 其中F LEE BAILEY 同JOHNNIE COCHRAN 打官司既其中一個方向就係話調查警員係一個種族主義者(最後搞到MARK FURHMAN 因而無左份工重要負刑責...), 因而造成調查方向偏誤黎打甩左.

而係香港似乎無大學做過類似既研究, 亦都似乎無刑事案件好有系統咁去處理執法機關辦案會有既類似認知偏誤. 因此只可以話沒有足夠事實可以講到警察有否恣意認定, 或如有的話, 是否系統性? 及有什麼特質? 當然, 背後為什麼香港完全無呢類研究又係另一個話題. 只不過就目前有既野, 未有足夠事實去得到任何結論.
"At the common law no man can be prohibited from working at any lawful trade, for the law abhors idleness."

Sir Edward C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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