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示,任何人士如於《修訂規例》生效前已管有有關真槍元件,必須於今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警務處處長提交相關的牌照申請,相關人士如欲處置該元件,亦可於今年10月31日前授權警務處處長接收和處置該真槍元件,或向持牌的槍械經營人/射擊會/個別人士交出該真槍元件。
《修訂規例》生效後,指定的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即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槍械」定義的範圍內。逾期辦理者,有機會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
師兄,咁算唔算係?
我真係咩都唔識只係想買黎睇多,不想誤入法網,無人答我,可能我理解能力低,抱歉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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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1920x1080 於 23-9-2021 16:55 編輯 ]